【商会法工委】《以案说法》总第22期: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发布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3/8/30 点击率: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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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153
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证据,也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那么,当借条约定金额与实际借到的金额不一致时,借款本金该以哪种金额为准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9日,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向原告薛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2021年6月7日,冯某乙通过微信转账还款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3万元仍未返还,因此,薛某某将冯某甲、冯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3万元及利息。
02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8日,冯某甲,冯某乙向薛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薛某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收钱账号xxxxx,借款人:冯某乙 冯某甲。薛某某于2021年3月9日向冯某乙实际转账46500元,冯某乙于2021年6月7日归还薛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借款二被告未偿还。
薛某某实际出借金额为46500元,借条记载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因此冯某甲、冯某乙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6500元。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由被告冯某甲、冯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某某借款26500元及利息。
03法官后语
本案中,双方出具的借条记载金额为50000元,而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46500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条和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是要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处理的。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而借款合同又系实践性合同,需借款交付后方可成立生效。故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原告一方面需要提供借据等借款凭证从而证明借贷合意或者说是借贷关系成立,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如转账凭证等。实践中借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数额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都能够较为明确地认定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并且确定借款数额。然而当借款凭证记载金额和转账凭证载明的金额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在此情况下则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得出正确裁判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附:本期文章选编者简介
王庆社,山东泰安人,法学本科、研究生分别毕业于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商律师事务所(总部)合伙人,法工委主任,具有10年法院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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