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总第3期—公司未购买社保,员工就医产生的费用能找公司承担吗?

                           

发布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2/9/15      点击率:

文章来源:广州中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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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一旦生病,面临高额医疗费时,能找用人单位负责吗?



【以案说法】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基本案情:广州某织造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陈某。2007年9月,杨某入职该织造厂,任捻线车间生产部员工。入职后,该织造厂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自行在家乡参保。2020年4月,杨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等,住院及门诊治疗总费用14.2万元。经查,上述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9.3万元,杨某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杨某认为,某织造厂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患病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将某织造厂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损失14.2万元。裁判结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织造厂支付杨某医疗费损失1.7万元;陈某对上述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某织造厂未为杨某购买社保,理应承担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因损失赔偿本身系弥补、填补性质,现杨某已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该笔款项杨某不应重复受偿。故在判定杨某受偿总额时,应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算的基金支付数额进行计算,某织造厂应赔偿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剩余损失1.7万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附:本期文章选编者简介

王鹏,山东泰安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工委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1、公司法律事务与企业合规;2、民商事诉讼;3、婚姻家事。

联系方式:执业机构:华商律师事务所,电话:135 6078 9986 (微信同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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