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 德州天衢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2/5/30 14:52:40 点击率:
德城区、陵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支持德州天衢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关于支持德州天衢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省级新区试点工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9号)要求,根据市第十六次党代会工作部署,高标准建设德州天衢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打造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先行区、鲁北智慧活力新城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示范基地,现就支持新区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创新运行体制机制
1.加大赋能赋权力度。赋予新区市级开发建设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级管理权限中下放给新区的,依法依规全部下放到新区。根据新区发展需要,研究提出权限下放清单。对于未下放以及需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权限,支持新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直接请批制度。实行审批、监管、处罚等“一链式赋权”,新区“点菜单式”承接,市直部门“兜底”,仍由市直部门行使的权限,实行“见章跟章”。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新区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深入推进“一枚印章管到底”的集成式审批。(市政府办公室、市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下放土地权限。将划拨、协议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区级项目的“四类”经营性用地土地储备、出让,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一并交由新区办理。委托新区承担其辖区内土地征收工作,明确权责义务,使用市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新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新区实施动态维护编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权限、非重大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等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新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层级的新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要求出具、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查、竣工规划核实,下放至新区实施,并将相关联的新区基础设施规划管理、规划服务等事项一并下放,确保关联事项在同一层级“一链办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3.优化管理体制。新区要坚持管发展、管保障、管保护、管安全,按照“一个平台、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架构,依权限统筹管理辖区内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开展乡镇(街道)代管事宜。(市委编办、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除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外,新区实行岗位聘任制、末位淘汰制,打通新区人员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渠道,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按程序赋予新区在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方面更大自主权,对新区代管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支持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工作,允许新区在编制限额内自主确定公务员招录人数,报市委编办备案。在国家、省政策范围内,支持新区建立薪酬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新区先行改革创新。支持新区试行改革创新备案制,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并经评估论证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事项,允许新区在报备后自行组织实施,出现风险时及时予以纠正;对出现失误错误,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容错纠错。支持新区优先申报国家级试点,建立省级试点政策共享机制,可通过“点菜单式改革”方式,向主管部门申请同步享受各类试点政策。(市委改革办、市纪委监委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高新区审批效率。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流程,推行多测合一、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做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推行告知承诺制,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支持新区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创新试点,打造更多营商环境“单项冠军”。(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批服务局、市人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科技创新
7.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优先在新区布局建设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申报数量可占到全市25%以上。优先支持申报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创建成功的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以及省外顶尖人才团队、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到新区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落户并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支持新区内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支持新区积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支持齐鲁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园、人才创新园、中元科技创新创业园二期项目等创新载体建设。(市科技局负责)
10.促进成果转化。优先支持新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在新区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支持新区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开展技术交易。(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产业升级
11.培强主导产业。支持新区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争创省级“雁阵形”产业集群。支持新区深入实施“链长制”,由市级领导担任链长,制定奖励扶持政策,推动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支持新区梯次培育一批“瞪羚”“独角兽”和“单项冠军”企业。聚焦中国(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支持符合新区主导产业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新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项目建设。省、市安排的重大项目优先在新区布局。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争取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支持新区项目优先申报省级重点项目,申报数量可占到全市的20%以上,积极争取用地计划、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课题攻关等支持。支持新区现有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发挥基金作用。优先支持新区争取省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或参股新区发展基金,支持新区产业发展。争取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支持新区项目建设,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同步跟进。支持新区设立3—5支新区发展基金特别是产业投资基金、产业并购基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发展数字经济。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级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对入选省级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的,市财政给予申报主体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的数字技术企业,补助3年办公用房和厂房租金。支持新区开展大数据领域相关试点,争取及时纳入省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体系,利用全省数据资源开展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城市能级
15.配强教育资源。优化新区教育布局,支持国际国内优质教育资源在新区开办分校或实施集团化办学。推动支持新区名优校长带动新区教育发展,面向社会遴选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到新区任职任教,建立优秀校长、教师交流机制,定期组织“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送培送教。支持教育专家充实新区教科研队伍。全职引进到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根据资格条件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使用特设岗位聘用。(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升康养水平。加快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新院区、传染病防治中心等重大医疗卫生项目建设,争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优化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提升医疗服务能级。加快建设养老示范城、德州康养中心,支持新区建设养老服务试验区。(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城市功能。支持新区创建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区,全方位构建智慧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扶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区居民搬迁安置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支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气、供暖覆盖率。支持新区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无废城市、节水型城市。支持京渤国际陆港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陵城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开放合作
18.鼓励合作创新。支持新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其他省(区、市)新区的有关经验措施。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园建设,打造京津冀产业转移优选地。加快推进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与新区组建园区联盟,研究制定飞地经济政策,采取“区中园”“园中园”“云上园”等模式,探索建立跨市“双向飞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搭建开放平台。支持新区申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德州综合保税区,加快规划设计,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引进外向型重大产业项目,全力争取上级支持,倾力打造高能级开放平台。(市商务局、德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支持利用外资。降低外资项目门槛,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市级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要素保障
21.加强财税扶持。2025年前,对新区税收增量市级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返还,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全额返还。优先争取新区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已入库项目在发行额度分配上予以倾斜。新区范围内区管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配套费及道路挖掘、苗木移植、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由新区收取使用,市管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及道路挖掘、苗木移植、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由市级收取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强化人才支撑。制定新区特色人才集聚高地建设实施方案,争取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综合试点,积极融入全省“2+N”人才集聚“雁阵格局”。支持新区事业单位自主招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进行,报事业单位主管机关备案。支持新区结合区内新职业、新群体人才发展需求,按照规定设置新兴特色专业职称,开展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在新区兼职兼薪、按劳取酬。支持新区创新完善管理机构绩效激励机制,对公开招聘人员允许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分配方式。支持新区多元化引进高层次人才,开辟“一站式”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按照特殊职位招录或聘任。加大京津人才招引力度,鼓励领军人才打包技术团队、专利成果等资源“带土移植”。优先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支持成立区域性引智协作联盟。(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保障项目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扩大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加大建设用地规模争取力度。在省明确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允许新区按规定预支用地指标。统筹解决新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向新区倾斜。建立乡镇土地储备指标,在不涉及红线、绿线和区划范围等情况下,允许镇域内放宽用地调整权限。支持新区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盘活低效用地,设立低效工业用地退出补偿专项资金,用于低效和闲置土地及建筑物改造、回购及相关配套支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24.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支持新区建设综合性地方金融投资公司,开展融资担保、资金周转、产业基金、债券融资等业务,完善新区地方金融投资功能。积极引导外部金融机构入驻新区,引导市内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积极争取省级金融机构下放新区重点项目信贷投放审批权限。支持新区银行分支机构享受市级分行信贷审批权限。支持新区试点建设信用贷款白名单制度,服务新区企业享受免抵押担保贷款便利。支持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新区开展省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试点。支持新区通过整合现有国有企业、股权合作等方式组建国有平台公司,增强投融资能力,参与新区建设。(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增扩环境容量。统筹解决新区重点项目环境总量指标,不足部分从全市予以调剂。上级大气污染防治扶持资金优先扶持新区项目,省级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1.5倍系数分配新区。支持新区培育发展生态环保产业,开展环境治理模式创新试点。在能耗总量保障、煤炭消费压减等方面给予新区更大支持。用好省分配我市能耗增量指标,在能耗指标安排上(包含争取上级能耗收储指标和市级收储指标)给予新区单列支持。支持新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碳中和先行示范。(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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