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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品山东 地市展播】人文鸢都|潍坊

                           

发布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2/3/26      点击率:

       为进一步提升“好品山东”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3月2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好品山东”建设主要内容、推进情况及下步打算,发布第一批“好品山东”品牌名单。


潍坊入选品牌如下图片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潍坊吧图片


中国山东省潍坊市简介


    【地理环境】潍坊是中国风筝文化的发祥地,国际风筝联合会组织总部所在地,也是“国际风筝会”的固定举办地点。还是我国历史上最大的风筝、木版年画的产地和染散地,又被称为“世界风筝都”。潍坊市位于山东半岛西部,居半岛城市群中心位置,地跨东经118°10′~120°01′,北纬35°41′~37°26′,东与青岛、烟台两市连接,西邻淄博、东营两市,南连临沂、日照两市,北濒渤海莱州湾。

  【土地资源】全市土地总面积1616723.99公顷,其中农用地1151478.82公顷(耕地790137.18公顷),占总面积的71.22%;建设用地316723.24公顷,占总面积的19.59%;未利用地148521.93公顷,占总面积的9.19%。林地面积274375.37公顷,森林面积226321.15公顷。

  【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全市累计发现矿产80种(含亚矿种),探明储量46种。其中天然卤水和蓝宝石是潍坊市优势特色资源,储量居全国首位。动植物资源丰富,全市共有种子植物142科、502属、1049种,陆生野生动物1960多种,其中陆生脊椎动物363种,陆生无脊椎动物1600种。

  【气候】气候特点是:冬季(2019.12-2020.2)气温偏高,降水偏多,光照偏少,气候适宜;春季气温偏高,降水偏多,光照充足,气象灾害频发;夏季气温适宜,降水偏多,光照偏少,气候适宜;秋季气温偏高,降水略偏少,光照偏少,前期气候偏旱。主要气象灾害为暴雪、霜冻、冰雹和暴雨洪涝。总的来看,本年度降水总量偏多,但时空分布不均匀,气象灾害较频繁。

  【河流】潍坊市境内自西向东有小清河、弥河、白浪河、潍河、北胶莱河5条主要河流,均流入渤海,总控制面积10509平方千米,占潍坊市总面积的66.3%。

  【行政区划】潍坊市辖奎文、潍城、寒亭、坊子4个区,青州、诸城、寿光、安丘、高密、昌邑6个县级市,临朐、昌乐2个县,全市共有59个街道、59个镇。居民以汉族为主,有回、满等50个少数民族。2020年6月30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安丘市凌河镇,以其原行政区域设立凌河街道,街道办事处机关驻原凌河镇政府驻地;撤销临朐县辛寨镇,以其原行政区域设立辛寨街道,街道办事处机关驻原辛寨镇政府驻地;撤销临朐县冶源镇,以其原行政区域设立冶源街道,街道办事处机关驻原冶源镇政府驻地。

  【人口】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全市户籍总人口为9190408人,其中,男性为4629710人,占50.38%;女性为4560698人,占49.62%,性别比为101.51(女=100)。总户数为2924503户,平均每户3.14人。全市共登记60岁以上人口2086020人,占比22.70%;18-59岁人口5283549人,占比57.49%;0-17岁人口1820839 人,占比19.81%。全市共登记城镇人口4940749,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53.76%。2020年,全市户籍登记的出生人口为88764人,出生率为9.66‰,出生登记男性为46729人,女性为30445人,出生性别比为111.17;全市登记死亡人口为69283人。2020年,全市户口共迁入29351人,迁出39682人,机械增长为-10331人。户口迁入率为3.20‰,迁出率为4.32‰,年人口净迁移率为 -1.12‰。

   各县市区户籍人口:潍城区35.9万人,寒亭区31.4万人,坊子区33万人,奎文区33.8万人,青州市96万人,诸城市111.8万人,寿光市111万人,安丘市97.7万人,高密市89.6万人,昌邑市58.3万人,临朐县92.9万人,昌乐县63.9万人,高新开发区24.1万人,滨海开发区8.8万人,峡山开发区22.6万人,经济开发区8.1万人。


潍坊“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潍坊是一个包容、开放的城市。为推进高质量“双招双引”,加快引进新变量、创造新组合、培植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省政府印发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要求,潍坊市制定“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一、投资激励

     对符合省十强产业、市十大产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市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增加投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新设立的(包括市外新引进设立、现有企业在市内新投资设立)且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对同时符合投资额奖励和税收奖励的招商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政府引导基金支持

     鼓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围绕重点企业、项目、园区、行业,以及按照基金招商思路设立基金,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级引导基金择优参股支持。

     对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军企业,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并购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支持,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加大让利力度,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参股的让渡全部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三、社会化招商激励

     对引进落户符合招商奖励政策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享受该项奖励。

     四、项目用地支持

     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县两级政府储备土地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的,出让价与储备土地承担债务及其收储成本差额部分,由项目未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对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用地,按照《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19〕8号)执行。

     五、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激励

     对负责引进高校的中介团队(个人)的购买服务经费标准,根据引进院校层次、规模、科研水平、产业吻合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为200万元—500万元,其中,引进符合规定的高校二级学院的,每院200万元;引进高校、分校(校区)、研究生院的,每校(院)300万元—400万元;引进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每所500万元;引进学校规模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按比例扣减购买服务经费。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照“以需定招,谁引进、谁投资”的原则,负担对引进院校的投资建设、启动经费、生均补助经费、奖励经费等各项支持经费。

     市政府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带动能力强的高校项目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给予奖补。

     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潍坊注册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五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只奖励一次)。

     六、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双招双引”激励

     对“双招双引”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通报表扬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土地指标、规划布局、扶持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市直部门(单位)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5%给予单位招商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其它

     对特别重大的“双招双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享受以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须提前告知并相应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享受利用外资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5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5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涉及到的支出,除明确负担机制的外,市、区(市属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县(市)自行负担。

     对引进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利用外资项目、引进人才激励政策未尽事宜,按照我市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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