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有关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在深圳遇有重大不幸的山东籍在深人员,从而维稳社会,建设平安广东、和谐深圳,发挥商会的积极作用。深圳市政府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马宏、副局长孙景明先后3次到调研,并与王维星会长就关于把深圳市开展外来人员互助活动的试点放在和开展主题为“鲁商共互助·传递正能量”的“在深人员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等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共识。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深圳市政府民间组织管理局对“互助活动”的开展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指导。商会秘书处在王维星会长、伍柳江秘书长的具体指导下,展开了“互助活动”等各项筹备工作,经反复研究起草了“关于在深圳开展互助活动的倡议书”及活动实施管理办法并提交商会一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王维星会长带领有关人员一起到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汇报并递送了相关请示报告。2013年3月11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式回复批示,同意开展“在深人员互助活动”,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商会作出了有关开展互助活动的议案,经一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2013年3月16日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暨葵已年春茗会上正式启动。
“互助活动”旨在一是通过活动以广泛吸引在深圳工作的党政军机关、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的山东籍人士参与这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公益事业,帮扶遇有重大灾难、急需社会救助的在深圳的山东籍人士渡过难关。二是建立弘扬扶贫济困中华美德和豪爽仗义齐鲁风范的途径,鼓励在深圳已创业成功的山东籍人士回报家乡和山东父老乡亲。三是增强创新活力,不断扩大其影响,实现商会可持续发展,以加强在深圳的山东人的团结和向心力、凝聚力。
商会设立“在深人员互助专项基金”,商会首先注入人民币5万元启动资金,其各类捐助统一交由商会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待达到一定规模后成立救助基金,并报市民政有关部门审批。凡自愿捐助互助金200元人民币以上者即成为“互助活动执委会成员”,并享受其活动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所捐互助金由商会任命的互助中心召集人募集,或直接汇入商会账户,同时也接受企业和社会团体自愿捐助。届时,将在商会网站及《深圳鲁商》杂志上刊登所有捐助人员及数额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择机召开相关大会通过鲁深两地媒体表彰在同乡救助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企业、社会团体单位。
为了提高“互助活动”的影响力,商会对此成立“互助活动”组委会和执委会,邀请商会荣誉顾问、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特邀名誉会长为名誉顾问、顾问。组委会主任由王维星会长担任,各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常务理事及理事为组委会成员。与此同时,根据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要求,开展互助活动不能搞成狭隘的同乡会,为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商会决定由副会长郭林槐分工主管,设立“在深人员互助服务部”与商会办公室、活动执委会合署办公,以具体负责“互助活动”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同时,按照山东行政区划顺序由商会确定暂设15个互助中心,由一名理事或会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互助活动”的发动工作,筹建区域互助中心,每个互助中心主任由商会任免(须为商会理事),任期2年;执行主任2名,执行委员3-5名,互助专管员1-2名。互助中心主任必须报商会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批准方可履行职务。
“互助活动”的救助对象为遇有重大灾难必须要社会救助的在深圳的山东籍同乡,救助程序是由区域互助中心提出报告,由商会会长办公会批准落实。
关于开展在深人员互助活动的实施管理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建设平安广东、和谐深圳,凝聚在深圳的山东籍人士的力量,发挥商会的积极作用,帮助遇有重大不幸的山东籍在深圳工作人士,(以下简称商会)决定自2013年4月起开展“在深人员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
一、活动主题
鲁商共互助·传递正能量
二、组织架构
(一)组委会
成立组委会,以保证互助活动的正常有序的开展。邀请商会的荣誉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特邀名誉会长、顾问等出任互助活动组委会荣誉顾问、顾问;组委会主任由商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商会副会长担任;成员由常务理事、理事及秘书处成员、办公室主任担任。
(二)执行委员会(在深人员互助服务部)
成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与商会专门成立的“在深人员互助服务部”(以下简称互助服务部),具体组织实施活动的开展。其两块牌子一套工作班子,并接受深圳市政府民间组织管理局及山东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同时直接接受的领导与监管。执委会(互助服务部)下设15个互助中心。
1、互助中心主任由商会任免,任期2年;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2名,执行委员3-5名,互助专管员1-2名,成员若干名。
2、执委会(互助服务部)下设的15个互助中心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和外围组织,以后可视活动实际需要进行增减,并将在深圳各行政区即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宝安、龙岗等设立,在其指定区域内实施互促工作并以属地命名,例:“在深人员互助活动南山互助中心”,简称为“南山互助中心”。
3、执委会(互助服务部)办公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山东大厦办公楼一楼。
三、互助中心的职责
1、通过组织各项活动,为互助中心成员提供增进友谊、促进发展,增进成员间的合作与交流的平台。
2、创造条件,组织动员并开发社会资源依法开展联谊和互助中心成员互助活动。
3、引导互助中心成员成为弘扬齐鲁文化、贡献社会的优秀市民,成为促进深圳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
4、鼓励互助中心成员以其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参加互助服务活动,帮助遇有重大不幸和灾难的成员减轻负担,以及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5、促使成员树立良好山东人形象,培养高尚社会品德。
四、互助中心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互助中心成员基本条件:
(1)在深圳的山东籍人士;
(2)本人自愿加入互助中心,填写“在深人员互助活动互助中心成员申请登记表”亲自签名并缴纳互助资金后即成为互助中心成员。
(3)凡加入互助中心的成员每人每个年度必须缴纳互助基金200元以上,由本人直接汇到商会指定账户,除商会指派并在网站公示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收代缴;缴纳后不予退还。
(4)凡加入互助中心的成员,必须积极参加互助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自加入之日起12个月内均可享受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相关权益。
2、商会会员自加入商会之日起即为互助中心成员。
五、互助中心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互助中心成员本人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经济上出现重大困难时,有权享有资助。
(2)有权了解本互助基金运作及收支财务状况。
(3)对因向执委会(互助服务部)、互助中心提交虚假资料获得专项互助基金资助的成员,有权提出举报。
(4)有权对本管理办法提出修订建议。
2、义务
(1)积极参加执委会(互助服务部)、互助中心组织的各项联谊、互助活动。
(2)按专项互助基金规定定期缴纳互助金。
(3)按专项互助基金规定确保个人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无误。
(4)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
六、专项互助基金的设立与开支
1、互助基金来源
(1)设立由商会作为发起人的“在深人员互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商会先期注入互助基金5万元人民币,并将依据深圳市民政局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互助基金采取以互助中心成员缴纳为主、社会资源捐赠为辅的形式,将资金收入集中管理,使专项基金成为互助中心成员爱心互助、共度难关的一项社会保障。
(2)互助基金设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
(3)自互助基金成立之日起,商会每年根据其上一年度成员人数按互助资金缴纳标准一次性由商会转入;
(4)互助中心成员缴纳的互助基金;
(5)其他社会人士、企业的捐赠。
2、本专项互助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互助中心成员遇有重大灾难、疾病急需社会救助,按规定程序经审核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3、凡患有重大疾病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互助中心成员,持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有效票据,由本人申请,经互助中心等相关人员认证,交由商会会长办公会核实批准,视病情、费用情况由专项互助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4、因自然灾害等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经济上出现重大困难的互助中心成员,由深圳市的街道办或街道办以上政府部门或机构或不少于3名互助中心成员出具相应证明,经本人申请,经互助中心等相关人员认证,交由商会会长办公会核实批准,视事件本身情况由专项互助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5、互助中心在遇有特别重大需要救助对象时,将随时开展专项资金筹集活动。
6、因战争、违法犯罪行为、酗酒等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经济上出现重大困难的,原则上不予以资助。
七、专项互助基金的管理
1、专项互助基金由商会会长办公会监管,其职责为:
(1)决定专项互助基金运作的方式;
(2)监督资助、捐赠工作的执行;
(3)负责本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的批准及解释;
(4)提出对本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
(5)处理专项互助基金运作中的特殊问题;
(6)每年向全体互助中心成员通报一次专项互助基金运作和收支帐目、财务情况,以及公布个人缴纳和社会、企业捐赠情况,接受互助中心成员和社会监督。
八、互助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1、执委会(互助服务部)下设15个互助中心,互助中心主任由商会任免,任期2年;每个互助中心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2名,执行委员3-5名,互助专管员1-2名,由热心为山东老乡服务、品德好、能力强的山东籍人士组成;
2、互助中心负责所属辖区的日常事务处理,认证需资助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审核复查;
3、填写申报表,并不得少于3人签名;
4、按规定要求发展互助中心成员,保证互助资金收入支出专款专用;
5、组织活动并增进互助中心成员间的友谊,促进成员的事业发展和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互促会的凝聚力。
九、其他
1、执委会(互助服务部)下设的各互助中心为商会内部设立的互帮互助互促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商业经营,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事业活动。
2、对互助基金筹集有重大贡献者,商会将给予表彰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以弘扬互帮互助精神。
3、本管理办法须经商会理事会通过并自活动组委会、执委会成立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商会会长办公会。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深圳市政府民间组织管理局对“互助活动”的开展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指导。商会秘书处在王维星会长、伍柳江秘书长的具体指导下,展开了“互助活动”等各项筹备工作,经反复研究起草了“关于在深圳开展互助活动的倡议书”及活动实施管理办法并提交商会一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王维星会长带领有关人员一起到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汇报并递送了相关请示报告。2013年3月11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式回复批示,同意开展“在深人员互助活动”,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商会作出了有关开展互助活动的议案,经一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2013年3月16日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暨葵已年春茗会上正式启动。
“互助活动”旨在一是通过活动以广泛吸引在深圳工作的党政军机关、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的山东籍人士参与这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公益事业,帮扶遇有重大灾难、急需社会救助的在深圳的山东籍人士渡过难关。二是建立弘扬扶贫济困中华美德和豪爽仗义齐鲁风范的途径,鼓励在深圳已创业成功的山东籍人士回报家乡和山东父老乡亲。三是增强创新活力,不断扩大其影响,实现商会可持续发展,以加强在深圳的山东人的团结和向心力、凝聚力。
商会设立“在深人员互助专项基金”,商会首先注入人民币5万元启动资金,其各类捐助统一交由商会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待达到一定规模后成立救助基金,并报市民政有关部门审批。凡自愿捐助互助金200元人民币以上者即成为“互助活动执委会成员”,并享受其活动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所捐互助金由商会任命的互助中心召集人募集,或直接汇入商会账户,同时也接受企业和社会团体自愿捐助。届时,将在商会网站及《深圳鲁商》杂志上刊登所有捐助人员及数额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择机召开相关大会通过鲁深两地媒体表彰在同乡救助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企业、社会团体单位。
为了提高“互助活动”的影响力,商会对此成立“互助活动”组委会和执委会,邀请商会荣誉顾问、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特邀名誉会长为名誉顾问、顾问。组委会主任由王维星会长担任,各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常务理事及理事为组委会成员。与此同时,根据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要求,开展互助活动不能搞成狭隘的同乡会,为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商会决定由副会长郭林槐分工主管,设立“在深人员互助服务部”与商会办公室、活动执委会合署办公,以具体负责“互助活动”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同时,按照山东行政区划顺序由商会确定暂设15个互助中心,由一名理事或会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互助活动”的发动工作,筹建区域互助中心,每个互助中心主任由商会任免(须为商会理事),任期2年;执行主任2名,执行委员3-5名,互助专管员1-2名。互助中心主任必须报商会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批准方可履行职务。
“互助活动”的救助对象为遇有重大灾难必须要社会救助的在深圳的山东籍同乡,救助程序是由区域互助中心提出报告,由商会会长办公会批准落实。
关于开展在深人员互助活动的实施管理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建设平安广东、和谐深圳,凝聚在深圳的山东籍人士的力量,发挥商会的积极作用,帮助遇有重大不幸的山东籍在深圳工作人士,(以下简称商会)决定自2013年4月起开展“在深人员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
一、活动主题
鲁商共互助·传递正能量
二、组织架构
(一)组委会
成立组委会,以保证互助活动的正常有序的开展。邀请商会的荣誉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特邀名誉会长、顾问等出任互助活动组委会荣誉顾问、顾问;组委会主任由商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商会副会长担任;成员由常务理事、理事及秘书处成员、办公室主任担任。
(二)执行委员会(在深人员互助服务部)
成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与商会专门成立的“在深人员互助服务部”(以下简称互助服务部),具体组织实施活动的开展。其两块牌子一套工作班子,并接受深圳市政府民间组织管理局及山东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同时直接接受的领导与监管。执委会(互助服务部)下设15个互助中心。
1、互助中心主任由商会任免,任期2年;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2名,执行委员3-5名,互助专管员1-2名,成员若干名。
2、执委会(互助服务部)下设的15个互助中心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和外围组织,以后可视活动实际需要进行增减,并将在深圳各行政区即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宝安、龙岗等设立,在其指定区域内实施互促工作并以属地命名,例:“在深人员互助活动南山互助中心”,简称为“南山互助中心”。
3、执委会(互助服务部)办公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山东大厦办公楼一楼。
三、互助中心的职责
1、通过组织各项活动,为互助中心成员提供增进友谊、促进发展,增进成员间的合作与交流的平台。
2、创造条件,组织动员并开发社会资源依法开展联谊和互助中心成员互助活动。
3、引导互助中心成员成为弘扬齐鲁文化、贡献社会的优秀市民,成为促进深圳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
4、鼓励互助中心成员以其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参加互助服务活动,帮助遇有重大不幸和灾难的成员减轻负担,以及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5、促使成员树立良好山东人形象,培养高尚社会品德。
四、互助中心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互助中心成员基本条件:
(1)在深圳的山东籍人士;
(2)本人自愿加入互助中心,填写“在深人员互助活动互助中心成员申请登记表”亲自签名并缴纳互助资金后即成为互助中心成员。
(3)凡加入互助中心的成员每人每个年度必须缴纳互助基金200元以上,由本人直接汇到商会指定账户,除商会指派并在网站公示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收代缴;缴纳后不予退还。
(4)凡加入互助中心的成员,必须积极参加互助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自加入之日起12个月内均可享受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相关权益。
2、商会会员自加入商会之日起即为互助中心成员。
五、互助中心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互助中心成员本人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经济上出现重大困难时,有权享有资助。
(2)有权了解本互助基金运作及收支财务状况。
(3)对因向执委会(互助服务部)、互助中心提交虚假资料获得专项互助基金资助的成员,有权提出举报。
(4)有权对本管理办法提出修订建议。
2、义务
(1)积极参加执委会(互助服务部)、互助中心组织的各项联谊、互助活动。
(2)按专项互助基金规定定期缴纳互助金。
(3)按专项互助基金规定确保个人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无误。
(4)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
六、专项互助基金的设立与开支
1、互助基金来源
(1)设立由商会作为发起人的“在深人员互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商会先期注入互助基金5万元人民币,并将依据深圳市民政局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互助基金采取以互助中心成员缴纳为主、社会资源捐赠为辅的形式,将资金收入集中管理,使专项基金成为互助中心成员爱心互助、共度难关的一项社会保障。
(2)互助基金设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
(3)自互助基金成立之日起,商会每年根据其上一年度成员人数按互助资金缴纳标准一次性由商会转入;
(4)互助中心成员缴纳的互助基金;
(5)其他社会人士、企业的捐赠。
2、本专项互助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互助中心成员遇有重大灾难、疾病急需社会救助,按规定程序经审核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3、凡患有重大疾病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互助中心成员,持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有效票据,由本人申请,经互助中心等相关人员认证,交由商会会长办公会核实批准,视病情、费用情况由专项互助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4、因自然灾害等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经济上出现重大困难的互助中心成员,由深圳市的街道办或街道办以上政府部门或机构或不少于3名互助中心成员出具相应证明,经本人申请,经互助中心等相关人员认证,交由商会会长办公会核实批准,视事件本身情况由专项互助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5、互助中心在遇有特别重大需要救助对象时,将随时开展专项资金筹集活动。
6、因战争、违法犯罪行为、酗酒等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经济上出现重大困难的,原则上不予以资助。
七、专项互助基金的管理
1、专项互助基金由商会会长办公会监管,其职责为:
(1)决定专项互助基金运作的方式;
(2)监督资助、捐赠工作的执行;
(3)负责本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的批准及解释;
(4)提出对本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
(5)处理专项互助基金运作中的特殊问题;
(6)每年向全体互助中心成员通报一次专项互助基金运作和收支帐目、财务情况,以及公布个人缴纳和社会、企业捐赠情况,接受互助中心成员和社会监督。
八、互助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1、执委会(互助服务部)下设15个互助中心,互助中心主任由商会任免,任期2年;每个互助中心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2名,执行委员3-5名,互助专管员1-2名,由热心为山东老乡服务、品德好、能力强的山东籍人士组成;
2、互助中心负责所属辖区的日常事务处理,认证需资助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审核复查;
3、填写申报表,并不得少于3人签名;
4、按规定要求发展互助中心成员,保证互助资金收入支出专款专用;
5、组织活动并增进互助中心成员间的友谊,促进成员的事业发展和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互促会的凝聚力。
九、其他
1、执委会(互助服务部)下设的各互助中心为商会内部设立的互帮互助互促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商业经营,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事业活动。
2、对互助基金筹集有重大贡献者,商会将给予表彰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以弘扬互帮互助精神。
3、本管理办法须经商会理事会通过并自活动组委会、执委会成立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商会会长办公会。
二0一三年三月十六日